10.3969/j.issn.2095-4379.2017.36.086
从一案说《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 ——第二十九条适用的时间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购房人购房权益优先保护排除执行规定了具体的三项条件,第一项明确了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时间点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而第二项"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无时间规定、第三项"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也没有规定时间节点.笔者从成功代理的一起案件说起,明确该条的时间点适用,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执行异议、第二十九条、时间点界定
D926.21(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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