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36.078
挖掘公证潜能,实现公证最大价值,完善现今中国的ADR机制 ——公证是最为高效的ADR手段,ADR需要公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矛盾纠纷的主体已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我们看到了,以诉讼为主要手段的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诉讼爆炸"、"法律的过分干预"等.寻求快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人们迫切的需求.以调解、仲裁以及行政裁决为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呼之欲出.但在中国的ADR机制中,学者们很少论及公证,而从公证本身的特性与功能上看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与ADR机制劝阻诉讼的根本宗旨是不谋而合的.本文从公证自身的优越性,阐述了公证是一种高效的ADR手段,其具有的潜能远远没有发挥,理应在中国当前ADR机制的构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还原公证应有的地位价值,完善当前中国的ADR体系.
ADR体制、公证制度、预防纠纷
D922.68(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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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