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36.002
论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因旅游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但在众多以合同违约为请求权基础的诉讼当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往往不被法律所支持.然而依据旅游合同的性质并结合国外的司法实务来看,在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应然性.实践中,对此可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即充分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中的适用,但同时也要在损害程度、主观预见和过失等方面作一定的限制.如此方能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利益,并促使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合同、违约、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D923.6(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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