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35.06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它犯罪的辩析
一、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私募基金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有3个犯罪客体,后者有2个犯罪客体.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募资时的经营形式或是募资手段虽是违法或不符合规定的,但是客观方面并不需要采取欺诈手段来募资;然而,集资诈骗罪募集资金时主要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虚假文件等欺骗性手段,非法吸收资金以达到个人占有的目的,其客观方面主要采取欺诈手段进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析
D924.3(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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