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34.132
论大数据权利是否属于物权
随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所相继成立,大数据交易方兴未艾.但是对于大数据的属性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更有甚者一些文章将大数据权利归为物权的一种.本文就大数据与民法上物的相似性进行了探讨,随后又对比分析了大数据权利与物权权利的区别,最后得出本文对该问题的观点.
大数据、大数据权利、物、物权、无限复制性
D923.2(中国法律)
2017-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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