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29.065
对我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的修正——从加强立法及立法解释切入
司法解释出现泛立法化现象并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司法机关.其中固然有司法机关扩张或滥用权力的情况,但在另一方面,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以及立法机关怠于行使或未能及时有效的行使立法解释权,导致社会现实客观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要改变这一现象和弊端,必须从源头抓起,双管齐下.立法机关切实履行其立法职责,提供优质、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立法解释.而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按照法律和立法解释进行解释,不得超越权限,尤其不可突破原有法典文本,遇有立法中无法应用的情形应依照《立法法》的要求提请立法机关加以解释.以此杜绝滥用司法解释权、侵害立法权力、损害法治原则的现象.
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立法、立法解释
D926(中国法律)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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