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28.097
试论胎儿利益之保护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事业在不断完善,人们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开始更加关注自身权利的维护.不过在现实中,各种形式的侵权仍然经常发生,意外事故层出不穷,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有发生.一直以来,我国对胎儿保护采取的是绝对主义的立法模立,显示出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局限和不能.本文将结合《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探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的可行性,进一步研究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民法总则、胎儿利益、权利能力
D923(中国法律)
201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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