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26.103
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制度分析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于我国200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得到立法的确认.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缓和业服务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与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保护无过错合伙人利益.相对普通合伙来说,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责任的承担上.本文从《合伙企业法》第57条和第58条理解分析入手,分析其规定的不合理之处,以期对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执业活动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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