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26.003
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权保护制度比较与检讨
商业秘密(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营业秘密”)作为生产力发展、生产数据私有的产物,在中国出现较早.我国古代之所谓“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等相关概念,可称作是古代的商业秘密.“无救济则无权利”.商业秘密产生之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必然辅以出现.现代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早可以溯源至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平准法院通过一项判决以保护商业秘密,此后美国亦效法,以判例的方式在法律上保护商业秘密;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深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也开始显现,各国纷纷开始通过法律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亦愈加重视商业秘密权所有者的权益保护.近年来学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讨论尤甚,对于商业秘密究竟是一种利益还是一项权利,我国台湾学界仍然有争论,但是“随着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被商品化、价值化,逐渐走出个体经济的狭小圈子,其保护不再是简单的秘密嫡系转让,所以应该承认商业秘密权是一项新的知识产权.”①本文以商业秘密权展开,从其主体、客体、侵害行为的认定以及保护与救济等方面为着眼点,比较分析两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异同,以期达到检讨与立法借鉴的目的.
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权、保护制度
D923.4(中国法律)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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