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7.26.003

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权保护制度比较与检讨

引用
商业秘密(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营业秘密”)作为生产力发展、生产数据私有的产物,在中国出现较早.我国古代之所谓“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等相关概念,可称作是古代的商业秘密.“无救济则无权利”.商业秘密产生之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必然辅以出现.现代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早可以溯源至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平准法院通过一项判决以保护商业秘密,此后美国亦效法,以判例的方式在法律上保护商业秘密;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深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也开始显现,各国纷纷开始通过法律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亦愈加重视商业秘密权所有者的权益保护.近年来学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讨论尤甚,对于商业秘密究竟是一种利益还是一项权利,我国台湾学界仍然有争论,但是“随着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被商品化、价值化,逐渐走出个体经济的狭小圈子,其保护不再是简单的秘密嫡系转让,所以应该承认商业秘密权是一项新的知识产权.”①本文以商业秘密权展开,从其主体、客体、侵害行为的认定以及保护与救济等方面为着眼点,比较分析两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异同,以期达到检讨与立法借鉴的目的.

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权、保护制度

D923.4(中国法律)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12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7,(2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