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25.102
善意行政第三人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泰安保洁XX有限公司诉某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没有涉及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但善意行政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予以保护,即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对善意取得应予以保护.
原告主体资格、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信赖利益
D923(中国法律)
2017-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