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22.087
浅析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不足与完善
2016年底,教育部第49次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做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当前我国依然存在着校方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诉讼相关规定、学生申诉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对学校主体地位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学校权力属性的不同,也会导致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不同,从而导致诉讼属性的不同.公立高校属于代行国家公权力,对公立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必须通过行政诉讼手段来保障.而民办学校的处分权则是对学生违约的合同单方解除权,应由民事诉讼来予以保护.
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救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G647(高等教育)
2017-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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