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某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债权人保护;能够提起异议的主体原则上应限于金钱债权人,异议也仅具有相对效力;公司合并时告知的内容应具体特定;对债券持有人和股份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而言,在特定的情形下,要给予特殊保护,方显公平.
公司合并、异议、债权人保护、告知义务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7-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4,173
公司合并、异议、债权人保护、告知义务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7-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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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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