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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秘密性"之摒弃——以刑法解释学为视角

引用
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然而,伴随着社会发展盗窃行为逐渐表现出"公然性",但是又不具有抢夺罪"夺取性"特征.若固守盗窃行为"秘密性",则"公开窃取"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和刑法理论通说的范畴中将很难做出适当的定性,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的现象.本文以刑法解释学为视角系统阐述了传统刑法理论对秘密性"特定性"、"主观性"、"相对性"、"时间性"四个方面的限定后,从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公开扒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界限,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比较法解释,科技发展对秘密性地挑战的角度论述了摒弃"秘密性"的原因,以及摒弃秘密性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现阶段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协调三方面对摒弃盗窃行为"秘密性"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

盗窃罪、秘密性、拼弃

D924.35(中国法律)

2017-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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