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两判决看飙车行为定性
为了探究飙车行为的定性,将北京大屯路飙车案和北京单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比.公共安全的理解应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所以北京大屯路飙车案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飙车人的主观心理和飙车造成的结果也影响对飙车行为的定性.
飙车、公共安全、危险犯、主观心理
D924.3(中国法律)
2017-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59,57
飙车、公共安全、危险犯、主观心理
D924.3(中国法律)
2017-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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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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