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之民事执行的检查监督
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有一定的权利对民事活动进行法律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也明确了在执行和审判监督的过程中,检查与监督的系统中的等值地位等问题.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法院成为了自治性监督的中心,检察院成为了外部监督的中心,它们两者之间彼此独立而又相互依存,对检察系统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如何监管、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涉及到.本文针对民诉法修改之民事执行的检查监督进行了分析探讨.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法律构想
D925.1;D926.3(中国法律)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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