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研究
行政合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行政合同中包含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同时合同双发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有矛盾冲突.行政合同本质是保障公共利益,多数国家采用在行政合同中赋予行政主体特权,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私人利益侵害.但行政主体特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天然侵略性,需要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对权力进行控制.我国目前社会实践中行政合同是普遍现象,急需结合中国国情,在立法上将权力法律化同时构建完整的权力控制.以在行政合同中保障双方利益.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特权、控制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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