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应该为一种信托关系,从而使得公司董事在实行职务行为中会有一种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就是董事承担责任来源,因此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基于注意义务的一般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董事利用职务实行的违法行为,第三人受到的实际损害,董事行为与第三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董事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过错.这种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以让董事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为原则,兼取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董事、第三人、一般侵权责任、直接责任、补充责任
D922.291.91;D923(中国法律)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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