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收益权能之完善
宅基地用益物权虽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但是收益权能缺失,这是因为立法机关立法之初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而没有赋予其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从而导致公权力的过度介入,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应该逐渐在立法上赋予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
收益权能、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D923.2(中国法律)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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