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收益权能之完善

引用
宅基地用益物权虽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但是收益权能缺失,这是因为立法机关立法之初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而没有赋予其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从而导致公权力的过度介入,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应该逐渐在立法上赋予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

收益权能、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D923.2(中国法律)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9-190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7,(19)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