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制度完善路径——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反垄断相关市场的举证责任完善
举证责任包括相辅相成的两方面,其一是积极举证行为的动态举证责任,其二是无法完成举证而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静态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各国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在动态举证责任上"谁主张,谁举证",静态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少数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反垄断的首要前提是相关市场界定,我国对垄断纠纷民事案件的规定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原告负责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然而,在互联网发展下,传统市场多维化以及市场领域拓展使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过重,导致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公平现象,而且不利于垄断民事纠纷发挥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作用.本文借鉴我国对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经验并吸取教训,对我国垄断纠纷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衡平举证责任制度;二是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规避.
民事举证责任制度、互联网、相关市场
D925.13(中国法律)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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