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跨境破产管辖制度之完善建议
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对跨国破产案件进行相关管辖的主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住所地管辖、国籍或住所地管辖、破产财产管辖、债权人国籍管辖以及业务活动管辖等相关原则.为解决各国管辖原则差异,在当前的实际动作中,比较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原则包括:兼采住所地管辖以及长臂管辖,同时,通过主要破产程序或者是非主要破产程序把来区分跨国的破产案的管辖权问题.在我国《破产法》对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还没有涉及的情况下,需要顺应国际跨国破产管辖制度的立法趋势合理设置连接点;参照国际组织的立法模式设置主附破产程序,有条件地引入协议管辖制度以化解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纠纷.
跨境破产、管辖制度、管辖连结、主要利益中心标准
D996(国际法)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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