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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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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一种死刑的特殊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中国缓刑制度从性质上讲是缓刑的一种.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被适用死缓的犯罪分子因其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或者立即执行死刑,或者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提高了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制度作了修改,但我国的死缓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模糊;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太宽泛;死缓考验期不合理;对无故意犯罪但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处理不合理.因此,对于死缓制度的上述缺陷,我国刑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改为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延长死缓考验期等.

死缓、适用条件、死缓考验期

D924.1(中国法律)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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