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表见代理在票据行为中的适用
对于代理行为,民法中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但是在票据法中则只规定了前两种代理类型,对于表见代理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日常的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实际情况纷繁复杂,票据中的表见代理也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出于实践以及理论的考量,笔者认为我国的票据法应当引入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一来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二来对于完善票据法的体系内容也是十分重要的.
表见代理、票据伪造、权利外观、票据责任
D922.287(中国法律)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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