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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役权制度物权性质的缺失及其完善

引用
我国的地役权制度物权性质存在缺失现象,可以通过三项措施来强化地役权的物权属性:首先,改登记对抗为登记生效;其次,对地役权进行类型化,并且这种类型化应当是绝对的、封闭的、有限的,而且不应具有兜底性分类;最后,可以建立准地役权制度,来弥补由于分类绝对化所带来的僵化性和滞后性.

地役权、物权性质、性质缺失、制度完善

D923.2(中国法律)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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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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