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从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角度诠释.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都要符合司法规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即为司法权有效运行的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在于突破三机关的"流水作业"职能特征.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于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的实践和真正的贯彻落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以审判为中心"在强化审判权的同时,当然蕴含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权和诉讼地位的保障.在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下,应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两者良性互动.
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权运行、程序性要求、案件繁简分流
D925.2(中国法律)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9-8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