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及对"海瑞定理"的相关思考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现在已是学界普遍认识,现代社会也具有这种影子,也可谓之历史的某种惯性在社会层面上的反映.情理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重视,常言"情理法"兼顾,便是将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结合起来达到统一,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具有可接受性.孔子曾说"吾听讼,必也使无讼."儒家的思想观念中讲究"和为贵",反对争讼,认为后者将破坏和气,而现实生活中又有许许多多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如何解决争端对于司法者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而古代司法制度中有不少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宗法社会、血缘亲情、等级秩序、道德人情等,本文摘取其中的情理部分进行简单探讨,希望能够透过这个视角发现一些问题.
情理、息讼、海瑞定理
D929(中国法律)
2017-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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