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14.050
类别表决权的价值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确立.优先股等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为类别股股东提供了对不完全的类别股合同进行事后补充和重新缔约的机会,对类别股股东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
优先股、类别股、股权、类别表决权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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