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7.14.032

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保障探究——以公权干预为视角

引用
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成员当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尤其是要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未成年人由于如年龄、身体、心理等方面还不够健全等各种因素,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不足,其生存权益容易受到侵害[1].尤其是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假设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受到侵害,却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产生的后果将难以想象.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未成人生存权益该如何保障;并以公权干预法律制度为视角,具体探究其生存权益的保障.

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公权干预

D922.183(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2-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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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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