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14.030
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为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如果单纯考虑合同相对人胁迫或第三人与相对人同谋胁迫表意人,效力后果很明确为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然而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如何平衡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呢?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第三人胁迫效力的相关立法模式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力在探索因第三人胁迫对无辜表意人和善意相对人的一个利益权衡与折中,寻求解决我国第三人胁迫效力问题的途径.
第三人胁迫、效力、静态安全、动态安全、利益权衡
D913(法学各部门)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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