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14.015
牵连犯的存、废研究
目前刑法理论中关于牵连犯应该废除的理论故不可取,但是关于牵连犯应该保留的理论也不具有合理性.牵连犯基于如下原因应该保留:与行为人实施的没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相同的犯罪相比,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明明显更低.若数罪并罚,必然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牵连犯在本质上是实质数罪,因此也不能只按其中一个犯罪对牵连犯进行处断.正确的做法是对牵连犯只视为成立目的行为之罪,再依据其他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进行相应的裁判.正因为此,保留牵连犯理论是必要的.
牵连犯、存、废研究、数罪并罚
D924.1(中国法律)
四川文理学院2014年度面上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名称:《牵连犯的存废研究》立项2014R006Z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