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14.003
"息访协议"之行政可诉性分析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然其可诉性边界尚未在司法实务中达成共识.而实践中因"息访协议"引发的纠纷呈井喷式增加,故其是否作为行政协议之一种而当然具有行政可诉性亟待明确.对此首先应肯定,"息访协议"可以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具有可诉性.其次应认定,"息访协议"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种类之一,因而具有行政可诉性.
息访协议、行政协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925(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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