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困境分析——以辽源试点为例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宪法和法治的精神,特别是在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时应该依法羁押,不可违背法治.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羁押场所也历经了种种改革,但是,这些改革都是局限在羁押场所制度的传统框架中.对羁押场所的监督就一直囿于检察监督的内部监督模式,难以达到监督的预期效果,并且往往会发生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违法现象.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模式,通过引入更为独立的社会公众力量,来监督羁押机关行使监督的责任和权力,将有助于确保被羁押人的人权得到保障,待遇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
人权保障、巡视制度、外部监督、公民权利
D926(中国法律)
2017-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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