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权衡——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
股东知情权、客体、商业秘密、会计凭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7-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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