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判之拘束力研究
我国采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若认为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适用发回重审裁定的现象相当普遍,学界对于发回重审的事由研究较多,但对于发回重审裁定本身的拘束力研究几乎没有,立法上也没有涉及.因此,本文参考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学理上的研究,试图发起对于发回重审裁判拘束力的探讨,以期得出一些有益启示.
发回重审、两审终审制、拘束力、客观范围、主观范围
D925.1(中国法律)
2017-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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