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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杀人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贾敬龙的自首疑问为切入点

引用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虽已尘埃落定,但仍引人深思.此案的真正复杂之处在于贾敬龙式的杀人行为(事出有因、对象特定、行为公开)的定性,而非自首与否.本文用成本收益的方法,对死缓和死立决进行了后果上的事前分析.死立决的最大收益可能是为防止不必要的、投机的杀人行为提供事前激励,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犯罪数量.而死缓的最大收益可能是为防止贾敬龙式的杀人行为演变为更恶劣、更隐蔽的杀人行为提供事前激励,从而限制故意杀人的犯罪恶性程度.目前的判决可能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克制和提高经济建设效率的需要.

被害人过错、自首、"贾敬龙式"、边际威慑、成本收益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7-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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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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