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效力研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来,我国在立法上确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①在实务中,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的创设、变动、以及消灭.然而,就债权转让后若债权人未一并将物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至债权受让人,此时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受让人?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主要结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相关案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供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债权转让、变更登记、效力
D923(中国法律)
2017-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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