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地位的实现
在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的立法规划、法规草案提出、立法协调、审议、表决等环节之中均存在主导力量不足的现状,究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立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约束.要确定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就必须要首先强化人大的立法能力,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机制,健全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
人大、立法
D624;D927(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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