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非诚勿扰案例中的可行运用
华谊兄弟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金阿欢以及其婚姻介绍所的民事侵权案,作为适格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华谊兄弟一方面提出其诉求,判令金阿欢及其公司终止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以金阿欢恶意注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确认该商标无效.由于华谊兄弟对于"非诚勿扰"电影标题拥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且对金阿欢所有的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为此华谊兄弟的诉求应当获得支持,申请也应当获得认可.
非诚勿扰、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先权利
D923.41(中国法律)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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