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产生的确权法律问题分析及立法建议
201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是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不动产管理进行进一步提升和规范的重要措施,对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法律纠纷,统一不动产管理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本身也不是很完善,其实施以后也产生了一些确权法律问题,包括土地证与房产证两证不齐全,导致确权登记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规定不明确等,这些严重影响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也影响到相关产权人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这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的确权法律问题,从法律规定的内容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两个方面去入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内容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两个方面的原因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能够对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完善及实施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不动产、登记、错误、确权
D923.2(中国法律)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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