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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视权的委托

引用
一、引言 从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①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168.3万对,比上年增长11%.②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不仅包含了结婚自由也包含了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指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婚姻自由保障了天赋人权,但也为离婚变得普遍甚至草率提供了条件,当代离婚率节节高升.而我国近70%的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监护问题③.这使得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在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的探视问题变得突出.但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人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如长期出差或与子女之间有隔阂等,致使其难以行使探视权.为更好保障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成长,在此对探视权的委托进行探讨.

探视权、委托

D923.9(中国法律)

2017-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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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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