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问题初探
建国后我国的社会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口激增、人民文化素质偏低以及复杂的人口形势带来了社会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在党制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政府的执法平添了更多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传统的立法模式为了更好的实现预先设定的执法目标,大部分是由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起草或者牵头起草,此后形成的便是由执法机关主导的法案起草的"部门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对改革开放过程中无法可依以及推动体制社会转轨转型,为此前的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制度的完善,传统立法的缺陷使得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权威的下降等问题凸显,加之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让社会民众对当前的立法模式不再满足.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并探索委托第三方①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立法途径和方式.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应当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决定》的指导下,对完善和改进第三方参与立法的模式成为了地方立法活动面临的新挑战.笔者参阅相关文献,结合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做法,就这一新立法模式浅显的探究出一些观点和想法.
地方立法、委托第三方、立法模式
D927(中国法律)
2017-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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