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08.056
现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研究
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了一套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机制,新修订的《立法法》与《行政诉讼法》对其进行了重要补充.该机制包含以人大、上级政府与法院为主体的三大审查制度.其中人大与上级政府皆采用备案审查的方式,但前者为外部监督,后者为内部自律.而法院只能附带于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进行审查.三大审查途径相互配合、衔接,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附带性审查
D220;D921(党的组织、会议及其文献)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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