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08.053
从业禁止的性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从业禁止的处罚制度,本来从业禁止是存在于保安处分制度国家中的一项安保措施,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导致从业禁止的归属成为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下的从业禁止具有双重属性,其一,假释阶段的从业禁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一项措施;其二,其他主刑执行完毕后的从业禁止则属于保安处分.
从业禁止、禁止令、社区矫正、保安处分
D924(中国法律)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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