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08.008
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及其权利归属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尽管专利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对职务发明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争议,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条文解释,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问题,首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也就是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不管是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同依据的划分标准.这些标准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难免有所偏颇.在设定职务发明判断标准时,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始终坚持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即"权利平衡",除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外,还应当考虑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均衡.长期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纵观国际社会,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立法习惯,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兼顾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是解决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有效途径.
职务发明、认定标准、权利归属、利益均衡
D923.42(中国法律)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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