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07.022
认缴资本制下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2013年12月28日发布修正的《公司法》,修改的核心是将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此次资本制度的改革主要集中在股东出资环节,体现在理论与实践当中主要是对股东出资责任的影响:笔者认为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没有进入到破产程序时,可以认定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认缴资本制、资本充实责任、出资义务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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