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07.020
论《商标法》禁止性条款对在先姓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也变得愈发明显和重要,一个拥有知名商标的商品所含的附加值大大提升,因此,许多商家将一些明星或其他人物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希望以此提高商品的知名度.而姓名作为民法中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利,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其涉及的实际权益已远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的范畴.而在实践中,在对于一部分姓名注册行为的规制中适用了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是该条款在性质以及适用上均有所争议,因此有必要明晰该条款的适用性质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形.
禁止性条款、姓名权、在先权利
D923.43(中国法律)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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