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7.07.011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以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视角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有权提起诉讼的组织需满足的资格条件进行细化.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看似明朗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适格的原告主体数量少,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困境,在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2016年1月31日,泰州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尘埃落定,对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借鉴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困境、完善、环保组织
D925.1;D922.68(中国法律)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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