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原因理论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启示
罗马法上的原因理论在契约中的适用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历史起点上,究其罗马法原因问题,源于契约理论的缺失与原因与交付的关系.罗马法上的原因理论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提供了指引:在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界定问题上,采取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融合的立法模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原因理论、罗马法、有因行为、无因行为、物权法
D904.1(法的理论(法学))
2017-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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