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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债权质押之标的

引用
本文从债权让与与债权质押的性质比较,得出债权质押对债权交换价值使用的独特作用.然而我国债权让与制度中规定的债权,并不完全等同于债权质押中债权的范围,债权质押的债权范围远远小于债权让与的债权范围,笔者将论述可转让债权作为债权质押标的的理由,对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是否完全不可作为债权质押的标的,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

债权质押、债权让与、标的

D923.2;D923.3(中国法律)

2017-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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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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