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扒窃犯罪中医院不是公共场所
两高《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即行为人具有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不要求次数、数额即可入刑.该解释同时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按照“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追诉,规定为一般盗窃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据此可以肯定,在扒窃犯罪中,医院不是公共场所.
扒窃犯罪、医院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17-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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