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在扒窃犯罪中医院不是公共场所

引用
两高《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即行为人具有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不要求次数、数额即可入刑.该解释同时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按照“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追诉,规定为一般盗窃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据此可以肯定,在扒窃犯罪中,医院不是公共场所.

扒窃犯罪、医院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17-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7-18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7,(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