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信托原则看生态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生态损害赔偿不同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生态损害是侵害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并不损害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生态的所有者是全体人类,当生态受损时,“人类”无法亲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侵害人提出索赔请求.在公共信托原则的支撑下,政府作为索赔主体向侵害人提出索赔请求,有现实意义,也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本文从公共信托原则视角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作为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意义.
公共信托理论、生态损害、索赔主体
D912.3(法学各部门)
2017-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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